資訊科技調解個案

2013 年 11 月 08 日

去年,通訊管理局推出以調解方式去解決流動服務帳單糾紛,雖然未知成效如何,但筆者認為總算是一個好開始,皆因通訊及資訊科技行業亦經常面對商業糾紛。

就以近年流行開發的流動程式App為例,客戶與開發商可能因為爭取時間將有關App推出市場,忽略了當中一些重要細節,往往在推出市場時出現爭拗,各執一詞,最後唯有以訴訟解決。

由於科技有關產品和服務都是與時間競賽,就算訴訟贏了,都可能已經錯失市場商機,其損失的價值可能更大。相反,若然爭議雙方採用調解作為解決方案,不單可以大為縮短解決糾紛所需要的時間,更可以在保密的環境下處理糾紛,雙方可以透過調解找出雙贏方案,而不用付出沉重的訴訟費。

作為調解員,若遇上這類型的糾紛,當中最困難的地方便是在調解會議過程中,涉及不少行業的專用名詞,例如當服務供應商指UAT(Users Acceptance Test)已經被客戶簽署,意思是指客戶接受了開發的系統,情況等同貨物已經被檢驗過而作出簽收。另一個例子,是客戶可能要求服務供應商在產品開發完成前先製造一個Prototype,這個情況是指供應商被要求先製造了產品的雛形。

以上兩個例子,可謂冰山一角,調解員不可能在調解會議過程中不斷提問有關名詞的意思,不單影響會議的進度,更重要是可能令到爭議雙方對調解員及調解失去信心,故此筆者建議調解員最好在會議前備課,找一些業內人士賜教,甚至在爭議雙方同意下,將有關個案轉交從事資訊及通訊科技背景的調解員處理。其實,以上的情況較少發生,事關調解其中一個優點是三方面(包括爭議雙方及調解員)同意下才會安排調解會議,而調解員的背景包括學歷及有關資歷,亦會安排給爭議雙方了解,確保沒有潛在利益衝突,最後才簽署「調解服務同意書」,代表雙方都接受了調解會議及其調解員的安排。

筆者將會嘗試分享更多與科技有關的調解個案,務求令大家對這個範疇的調解個案有更多的了解,明白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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