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七年限制違憲 社福開支恐激增

2013 年 12 月 20 日

終審法院推翻早前原訟法庭及上訟法庭對新移民孔允明女士投訴社會福利署一案的判決,裁定社會福利署要求新移民必須居港滿七年方符申請綜援的資格此一做法有違《基本法》第25、36及145條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由於此判決對香港未來於福利上的開支的影響深遠,故此我認為有必要就判詞的理據作出深入探討。

滋長內地中介鼓吹「假結婚」

孔女士於2003年下嫁較她年長20年的港人,其單程證申請獲批後,於2005年12月21日抵港,丈夫卻於翌日去世。孔女士於2006年三月申請綜援,後因不符社署要求申請人居港須滿七年的規定而遭拒,經過一番輾轉後申請司法覆核,最終獲終院裁定勝訴。觀乎終院諸法官所撰之判詞,李義法官認為政府指居港滿七年的規定為「限制福利開支以使福利制度具持續性」一說,不符《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及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包致金法官指綜援制度最初只要求申請者居港須滿一年,惟政府於2004年將之增改為「居港須滿七年」的規定,以致有倒退(retrogressive)的嫌疑,不符《基本法》第145條「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的規定。

我認為上述判決對香港未來的福利政策影響深遠。由於終院指「居港滿七年」的要求違憲,故此其他有此要求的福利政策必受牽連。雖然終院認為政府因孔女士一案的判決而須負擔的即時開支「微不足道」,然而此判決極有可能滋長內地中介公司鼓吹內地單身男女與港人結婚一年後離婚以獲取社會福利,導致本港社福開支於十數年後激增。

莊豐源案 低估雙非個案

回顧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決,當時終院認為自回歸後的43個月內,香港只有1991宗「雙非」個案,因此不接納入境事務處的理據。結果經過內地人十數年的口耳相傳,導致2003年至2012年期間,共有近20萬雙非嬰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

香港已是一成熟發展經濟體,步入經濟增長期,每年的經濟增幅不足5%,而且稅基狹窄,政府到底如何面對因此判決而增加的福利開支,值得關注。我們必須汲取莊豐源一案的教訓,未雨綢繆,以免重蹈雙非的覆轍。

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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