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援七年限制违宪 社福开支恐激增

2013 年 12 月 20 日

终审法院推翻早前原讼法庭及上讼法庭对新移民孔允明女士投诉社会福利署一案的判决,裁定社会福利署要求新移民必须居港满七年方符申请综援的资格此一做法有违《基本法》第25、36及145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此判决对香港未来于福利上的开支的影响深远,故此我认为有必要就判词的理据作出深入探讨。

滋长内地中介鼓吹「假结婚」

孔女士于2003年下嫁较她年长20年的港人,其单程证申请获批后,于2005年12月21日抵港,丈夫却于翌日去世。孔女士于2006年三月申请综援,后因不符社署要求申请人居港须满七年的规定而遭拒,经过一番辗转后申请司法复核,最终获终院裁定胜诉。观乎终院诸法官所撰之判词,李义法官认为政府指居港满七年的规定为「限制福利开支以使福利制度具持续性」一说,不符《基本法》第36条「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及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包致金法官指综援制度最初只要求申请者居港须满一年,惟政府于2004年将之增改为「居港须满七年」的规定,以致有倒退(retrogressive)的嫌疑,不符《基本法》第145条「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的规定。

我认为上述判决对香港未来的福利政策影响深远。由于终院指「居港满七年」的要求违宪,故此其他有此要求的福利政策必受牵连。虽然终院认为政府因孔女士一案的判决而须负担的实时开支「微不足道」,然而此判决极有可能滋长内地中介公司鼓吹内地单身男女与港人结婚一年后离婚以获取社会福利,导致本港社福开支于十数年后激增。

庄丰源案 低估双非个案

回顾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决,当时终院认为自回归后的43个月内,香港只有1991宗「双非」个案,因此不接纳入境事务处的理据。结果经过内地人十数年的口耳相传,导致2003年至2012年期间,共有近20万双非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香港已是一成熟发展经济体,步入经济增长期,每年的经济增幅不足5%,而且税基狭窄,政府到底如何面对因此判决而增加的福利开支,值得关注。我们必须汲取庄丰源一案的教训,未雨绸缪,以免重蹈双非的覆辙。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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