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創投市場在乎一收一放

2016 年 02 月 17 日

今年施政報告濃墨重彩闡述創新科技政策,創科創投基金尤其備受矚目。基金屬配對形式,與私人風險投資(簡稱「風投」)基金投資比例為1:2。政府會投資於不同風投基金,由風投基金挑選初創企業,但政府指會設條款保留優先投資權,可決定是否「跟投」。

事實上,政府1993年曾推出應用研究基金(ARF),運作與創科創投基金相近,但全資由政府擁有。最初,基金由政府管理,被指資助項目過少。後來,當局聘請基金管理公司,卻出現另一問題:根據協議,公司在投資方面有絕對酌情權——譬如當局曾在某家企業擲下近2400萬投資,後來竟被基金管理公司先斬後奏,以1美元出售(《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二號報告書》)。最終,基金被指效益不彰,政府在2005年停止注資。

由此可見,政府要拿捏好角色與位置,既不能過度介入,削弱基金的靈活性,亦不能過度依賴私營界別,關鍵就在於掌握好收放的力度。

監督力度 不鬆不緊

第一,當局遴選私人風投基金時,需有一套清晰客觀的標準,維持高透明度,確保公帑運用得宜,揀出有實力的合作夥伴。

以色列Yozma基金是可以借鑒的例子。Yozma盡量投資多家風投基金,既促進競爭,亦有助創造更多就業,又積極利用外國風投基金,其環球人脈網絡有助初創企業獲得跟進投資(follow-on funding)。港府制訂遴選準則時,不妨參考Yozma的經驗。

第二,政府需為風投基金提供正確誘因。有別於應用研究基金(ARF),創科創投基金是以配對形式運作,參與計劃的私人投資基金本身須投入較大份額的資金,因此有較大的誘因去管理好項目。

再以以色列為例,Yozma容許風投基金在五年內,以接近成本價(如另加5%-7%)購買政府所持份額。這類安排能進一步鼓勵風投基金管理好旗下項目,當局不妨考慮。


靈活變通 放手去闖

資訊科技公司Torrent Systems曾參與美國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計劃,尚未用完資助,已超前完成研發工作。但當局要求他們繼續其他缺乏商業價值的研究。公司為進行商品化,最終放棄剩餘資助,轉而與IBM合作,期間當局還揚言要查封公司,令負責人疲於應對。學者形容,Torrent Systems竟因為太成功而「受罰」。

無疑,當局有必要定明規矩,避免公帑被濫用,但政府管控並非越多越好。初創企業的需要各異,當局宜仔細了解特定個案,在合理情況下給予一定空間。

社會使命 不爭朝夕

最後,由於基金肩負協助創業、激活市場等社會使命,若政府人員及基金經理為了「交數」,過分追求短期回報,反而有違政策原意。

其實,一些前景明朗、風險較低的項目,完全可以在市場自行融資,不應是政府協助對象。如果政府注資基金只求穩賺不賠,則會偏向投資這些低風險項目,或會擠走(crowd out)其他私人基金,窒礙風投市場發展。更大問題是,在基金錦上添花的同時,一些未及發揮、但富有潛質、最需要政府雪中送炭的成長期項目,反而不獲注資(Baldock and North 2015: 134)。

因此,創科創投基金不應本末倒置,以一時的亮麗帳面凌駕社會使命。政府與風投基金之間的合作協議應確保投資項目符合政策目標。政界人士及社會大眾亦宜放遠目光,避免單憑兩、三年回報率論成敗,讓基金有充分時間發揮作用,合力建設好本港創新生態體系,假以時日,定能取得豐碩成果。

劉絜文  匯賢智庫總監

李達昌  匯賢智庫政策主任

來源:《信報財經新聞》2016年2月17日 A08

詳盡版本請見本月專題探究

Baldock, Robert and North David(2015). “The role of UK government hybrid venture capital funds in addressing the finance gap facing innovative SMEs in the post- 2007 financial crisis era”. In: Hussain, Javed Ghulam and Scott, Jonathan, eds., Research Handbook on Entrepreneurial Finance,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 pp. 12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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