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變性」定義促進性少數權益

2014 年 04 月 16 日

2014 年婚姻(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召開第一次會議,選出主席。議員十分踴躍,加入委員會的人多達27 個,建制、泛民兩派各有一人競逐主席,結果葉國謙以15 票壓倒取得8 票的郭榮鏗,獲選主席。

投票選主席前有一段小插曲:有委員建議候選人先陳述政綱以爭取支持。雖然立法會及其下的財委會和部分政策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時或會要求候選人陳述政綱,但這種做法在草案委員會十分罕見,我亦認為並不必要。條例委員會主席最重要是持平公正,有效主持會議,個人的立場不屬主要考慮。

修訂只為落實終審法院裁決

這個草案提出的只是技術性修訂。正如保安局長所指出, 「是次立法的目的是盡快落實終審法院就W 案所下達的命令」。終審法院在去年中作出裁決,結論是現行婚姻法律禁止變性人結婚違憲,違反了《基本法》第37 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92)條中對W 的婚姻權保障。判辭指出,社會對於婚姻和性別身分的觀念不斷轉變。例如說,現代人結婚不一定是為了生兒育女。另外,隨着社會觀念、醫學技術等方面的轉變,單純用出生時的性徵去判定一個人的性別身分,已經不合時宜。W 已經接受變性手術,其女性身分應獲得承認,亦應享有結婚的權利。因此,終審法院下令,《婚姻訴訟條》和《婚姻條例》中對「女人」和「女性」的含義,應該包括已經完成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並獲醫療部門發證書確認的變性人。政府有責任在一年內修訂法例,落實終審法院的裁決。

有人問如果修訂草案不獲通過會有什麼後果,我相信婚姻登記官日後還是會依終審判決處理。

變性手術並非性別承認必要條件現在政府提交的草案訂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及更改身分證的人士可以結婚。這是為了盡快執行判決的要求。不少性少數團體對這次修訂表示憂慮。他們大多擔心,這樣的修訂反而令變性人的法律定義局限於完成變性手術的人士。事實上,不是所有變性人都願意或能夠接受變性手術。性別重置手術極具創傷性,過程痛苦,而且意味着永久絕育,結果不可逆轉,並非每一個跨性別人士的心理或身體都能承受。聯合國亦指出,強制要求完成變性手術有違人道,因此愈來愈多國家廢除這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終審法院要求有關法例對女性的定義「須包括」完成變性手術的人,意思不是說變性人的定義「只限於」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終審法院決定不就變性人的定義作出司法界定,認為應該經立法處理。我認為決定相當合理,這個問題的確需要透徹的討論。性別身分涉及生理、心理、社會多個層面,判辭亦指出對於變性人難作一刀切的明確定義, 建議參考英國《性別承認法》,規定交給由法律及醫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個別申請來決定。

望政府消除社會對性少數的歧視我完全理解和同情跨性別人士的顧慮,同意政府應致力消除對性少數人士的各種形式歧視。固然,政府很難就終審法院對一個案件的裁決而大幅改變政策,但我很高興知道律政司長主持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會全面研究保障變性人士的權利所需的政策。我希望政府落實終審裁決之餘,亦能透過這個工作小組聆聽性少數人士的意見,促進社會討論,改善政策,以維護性少數人士的權益。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來源:明報

Copyrights © Savantas.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