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支付發展不能單靠「監管」

2014 年 05 月 12 日

全球「互聯網金融 Internet Finance」的發展如雨後春荀,特別是流動支付和網購,兩者的發展可為互相牽引,網購普及導致更多流動支付的方案應運而生。另一方面,流動支付發展亦令到網購這種營運模式得以普及。近來市場開始擔心兩者的發展有過熱的情況,甚至擔心「泡沫」再臨,單以流動支付的發展情況,有市場定為五大發展方向,包括手機錢包Mobile WalletPayPal型格「指紋支付」、八達通「嘟一嘟轉帳」服務及手機「無卡提款」,有報導指一場市場規模逾200多億元的手機支付大混戰即將開打,有資訊科技界人士擔心金管局為監管非銀行支付服務的立法程序卻較預期慢而形成真空期。

筆者深信全球任何一個先進國家的法例都追不上科技的發展,要修改一條法例程序複雜,越民主的政府便越多諮詢,相反科技的發展只因應市場而異,若以極端的比喻而言,有些科技可能由興起到沒落比立法程序還要短,例如最近有傳聞美國移動支付公司Square疑因營運出現問題而傳出賣盤的消息,這間曾經享負盛名的初創公司受惠於流動裝置發展,交易規模由2011年不足1.7億美元(約13.3億港元),短短3年間即增至今年的75.1億美元,可惜突然傳來出售業務的消息,令人始料不及。

據知,金管局作為監管機構,於去年七月曾就監管網上支付發布諮詢文件,原擬去年八月底諮詢期完結後提交立法會,但至今年四月七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監管文件初稿,只說目標是在今年度提交相關的修訂條例草案,至於何時仍未有確實時間表。筆者明白金管局要提交修訂,其內容的撰寫可謂「巧奪天工」,既要有前瞻性又要具備方向性,但不能將一些科技名詞納入,否則可能因為脫節而很快需要作出修訂,更重要是金管局的職責是與監管有關金融事宜為主,一旦內容太著重科技,便可能與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能重叠。

故此,筆者認為不能只靠修訂有關法例去作監管,需要多管齊下的策略,首先要提供更多市場教育,由用戶到商戶及相關持分者的教育都是非常重要,從商戶而言,當選擇流動支付方案時要作出詳細的風險評估,至於對消費者而言,便要考慮採用哪種付款方案較為穩健,和詳讀相關附帶條款,以策萬全。

來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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