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競選

2014 年 10 月 10 日

六月北京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提到法官作為「治港者」應該符合愛國的基本政治要求,而且英文版把「治港者」譯作administrators ( 行政者),引起軒然大波,法律界強烈反對。事件涉及言語上的誤會,白皮書其實多次強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終審權。當時的律師公會會長林新強嘗試為白皮書辯解,可惜未能服眾,被會員投下不信任票,最終辭職。後來,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兼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來港也指出,愛國要求和司法獨立並沒有衝突,司法機關和行政、立法機關一樣,是政府(government)的一部分。所以,不論是英國的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uk),還是美國的最高法院網站(www.supremecourt.gov),網址都含gov

英國沒有明文憲法,長久以來,司法機構和行政、立法機關的分野其實還不如香港清楚。他們的大法官(LordChancellor)傳統上兼具行政、立法及司法職能,是內閣成員,亦擔任類似上議院議長和法官的角色,到近年的憲制改革才將其立法和司法職能轉移至其他職位。不過,即使三權分立,也不代表司法、立法機構的職能完全沒有重疊,特別在普通法系下,除了成文法(statutory law)之外,判例法(judge-made law)亦是法律的一部分。例如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就雙非兒童居留權的裁決,或是在W 小姐案中有關變性人婚姻權利的裁決,都成為政府需要遵守的法律。

就算於被視為三權分立楷模的美國,司法機關也不可能完全與行政、立法機關割裂。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須由總統委任,並經參議院確認,法官的政治取態難免成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在各級地方法院,一些法官甚至要經選舉產生。38 個州有某種形式的最高法院法官選舉。有些州份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有競爭的選舉產生;另一些州份的法官雖然經委任產生,但此後要在連任選舉中取得足夠信任票。即使在後一種情况,法官也會受到相當大的政治壓力。

八月尾《經濟學人》指出,田納西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早前競逐連任,因為其自由派立場而被攻擊,結果花了超過一百萬美元進行競選工作,以爭取足夠信任票。這些競選經費往往來自當地的律師行,不少人認為這種做法會影響日後法官判案。此外,選民往往以法官的政治背景作首要考慮,而非看他們的經驗和專業水平。看來法官選舉對司法公正弊多於利。

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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