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怎樣煉成的?(二)

2015 年 01 月 29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明報  

上回引述《經濟學人》的文章,提到英王約翰於1215年簽署《大憲章》後,便與他眾多敵人之一的教宗英諾森三世和解,沒多久後卻把《大憲章》打入冷宮。雖然如此,《大憲章》裡的一些條款對於法治的發展歷程極具影響力。例如,涉及到「Scutage」(兵役免除稅)的條款,既是為打仗所徵之稅,必須經過「全國的大致同意」,在當時是極富爭議性的條文。

另外,還有一項重要的條文——憲章第39 章的聲明: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雖然這條條文未有明確界定「law of the land」的意思,但這一項條文還是極具影響力,因為它奠定了基本的人權及產權。而且,這些文字對當時的人來說並不陌生,類似的條文也曾在1037年和1183 年的神聖羅馬帝國統治期間的文件中出現過。在當時只有慣例(Customs),而無成文法(Statutes)的年代,這些文字承傳了當時的傳統,正正體現法治並不是白紙黑字寫下來才稱為法治。法治的基礎是經過無數個千秋世代流傳下來而衍變成慣例,之後被後人所記載成為法例,當中或經歷無數的爭議和修改方才成章。

《大憲章》雖在英王約翰統治下沒有被重用,但每當發生權利鬥爭的時候,憲章總會發揮歷史性的作用。在英王約翰九歲的兒子亨利三世登基後,年老的攝政王William Marshal 竭力輔佐亨利三世穩固王權,並且擊退法國軍隊。亨利三世還主動承諾推行憲章,而並非如他父王般為了哄騙貴族。但自此之後,經過好幾個世紀,《大憲章》也沒有重大的發展。

直到17 世紀,正當英王查爾斯一世(及保皇黨)與國會議員為君主政體與國會之間的權力平衡發動內戰時,《大憲章》再一次被引用。當時國會代表律師Sir Edward Coke借《大憲章》的條文來確定王權是受到限制的,且以其為基礎來擬定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迫使英王查爾斯一世簽署此書(既是憲法的前身)。最終,查爾斯一世被斬首,他的兒子也被流放。國會議員不僅贏得勝利,而且因長期佔盡上風,憲法的發展也再沒有受到其重視。除了一些激進分子在18 至19 世紀大肆宣揚《大憲章》之外,在英國也不再流行推崇此憲章。但《大憲章》卻在地球的另一邊——美國,重新崛起。

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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