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怎樣煉成的?(三)

2015 年 02 月 01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明報 

繼上文提及《大憲章》在英國經歷兩次革命性的權力鬥爭後, 幾個世紀內再無重大的發展。而在16 世紀,英國人越洋過海到美國建立新大陸時,Sir Edward Coke 撰寫了首章Virginia Charter,維護殖民地居民作為英國人的權利。賓西法尼亞州的創始人William Penn 也在美國頒布了《大憲章》,保障殖民地居民的人權。

然而,殖民者與英國國會因納稅問題,關係日益惡化引起叛變。殖民者利用《大憲章》作為叛變的辯護工具,聲稱其抗爭行為與之前英國國會維護《大憲章》時無異。同時,Massachusetts 眾議院抗議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批評印花稅法違背了《大憲章》賦予英國人的天賦人權。在1774 年,為審判英國國會的暴斂橫徵,各殖民地代表舉行了第一次大陸會議,一起維護共同的權利和自由,希望脫離英國的管治;此聲音亦反映在之後頒佈的Bill of Rights條文中。但國會沒有理會各殖民地代表的要求,以致觸發了持續多年的戰爭才使北美獨立。

時至今日,《大憲章》的理論在美國人心中的地位與英國相較更顯崇高。不少具爭議性的案例都會引用《大憲章》的條文,歷代法官和律師也極力宣揚。比如說當時負責審理美國前任總統克林頓的性醜聞案的法官曾引述《大憲章》指出: 「就算是君主,也要受到上帝及法律的制裁。」在2014 年,美國首席法官John Roberts 亦曾表示美國憲法歷史雖不及《大憲章》的三分之一,但在憲法框架中具體化了其基本原則。相較於英國頒發《大憲章》八百多年後,仍只有一份不成文憲法,更顯現美國對《大憲章》的尊崇。最諷刺的是,《大憲章》剛誕生之時僅僅是為保護當時英國權貴的權益。但是誰會想到經歷幾次大革命後,當今的《大憲章》卻被大眾用來制衡權貴。

由此可見,一份憲章如欲歷久常青,所表述的條文必須用概括性的文字表達,方才有普及的價值。而且,設定大框架才能使其在將來的任何情况下,被靈活運用。就如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基本法》雖沒有列明產生辦法之具體細節,但正是為日後多變的環境鋪路,好讓後人以穩定的步伐,及根據實際情况而訂立適合的辦法推動民主和實行普選。

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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