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理論與實踐

2015 年 10 月 19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南華早報

選舉臨近,北京和香港官員都學會要遠離牽動社會情緒的爭議。當下,區議會選舉為期不遠,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先生以及前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先生這兩位重量級北京官員最近卻冒著輿論猛烈抨擊,分別提出香港並非三權分立,以及敦促本港去殖民化,到底事出何因?

兩位官員的講話內容,其實已充分揭示了他們憂慮的原因。陳佐洱先生痛惜香港經濟表現未如人意,不但落後於新加坡,而且在改革、重整經濟結構方面的努力亦遠不及澳門。

陳先生慨嘆,香港似乎失去了昔日的活力、自信和正能量。最大問題是,香港未能在國家發展宏圖中找到自己位置。

政治方面,張主任在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的演講中清楚表明,他解釋香港政治制度設計背後的原則時,不會迴避爭議。他指出,一些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並非香港政制設計一部分。行政長官在香港管治體制處於核心位置。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行政長官同時向中央政府以及港人負責,因此是中央與香港之間至為關鍵的紐帶,「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

這是否等同行政長官享有絕對權力,凌駕法律?最近,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事,已有力駁斥了這些錯誤解讀。

張主任強調行政長官的「超然」位置,反映中央政府關注香港社會一直對《基本法》之下的政制設計理解不足。

事實上,坊間對香港政治制度一直流傳不少迷思,需要予以反駁。首先要指出的就是,不論是今時今日,還是1997年以前,香港都不曾實施三權分立。

1997年前,香港是名副其實的「行政主導」,政府事務經由行政局通過,亦即行政局會議紀錄所說的由「行政局建議而總督命令」後,就會送交立法局蓋上「橡皮圖章」通過。直至1995年,立法局才撤銷所有官守議席,但當時直選議員是少數,根本沒有真正能制衡政府的力量。

熟悉英國制度的人士對此不會驚訝。正如Walter Bagehot在其經典著作The English Constitution指出,行政機關是權力核心,並且制定立法議程。若立法機關對抗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將其解散。Bagehot寫道:「因此,英國制度並不是立法吸納行政,而是兩者的融合。(The English system, therefore, is not an absorpt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by the legislative power; it is a fusion of the two.)」在英國制度之下,議會功能就是扶助行政機關管治國家。

英國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區野,也不是一般人想像中的涇渭分明。2005年之前,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既是政府內閣成員,負責確保法院有效率和獨立運作,同時又身兼上議院議員以及最高級法官。

事實上,任何憲法起草人,都需要考慮歷史遺留下來的既成事實,在此基礎上進行制憲。《基本法》起草委員當時亦面對著80年代香港的歷史現實——一個典型的行政主導殖民政府,加上獨立的司法機關,但行政及立法權卻二合為一。

立法機關引入選舉,難免導致行政、立法關係緊張,因為所有選舉出身的政治人物本質上均需要獲得公眾注意和肯定,很自然跟行政機關互相競爭,爭取市民的支持和認可。

自九七以來,連續幾屆政府均嘗試通過吸納政黨領袖為行政會議成員,從而在行政、立法機關之間建構某種程度上的連結。要管理這種微妙的關係需要相當技巧。

香港回歸祖國,國家主權是另一個至為重要的因素,令本港政治生態更為複雜。故張主任的講話提出一個要點──司法機關可獨立運作,立法會可監察、制衡行政機關,但這三權最終仍是受到國家主權制約,而行政長官正是國家主權的在港代理人。

正如Bagehot所言,一部憲法需要「取得權威」(gain authority),同時需要「行使權威」(use authority)。因此,張主任闡釋、推廣《基本法》的工作始終要不斷進行,而行政長官實踐《基本法》的過程亦總會充滿挑戰。

來源:南華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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