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一)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明報 

上月「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發表講話,指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以及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這段講話引起社會上不少迴響。在此先談談殖民地時代的政治制度究竟是怎樣。

九七回歸前的香港的確沒有「三權分立」,原因是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承襲英國的體制。殖民地成立之初作為一個簡單的政體,缺乏一部全面的憲法。當時港督作為英女王在香港的全權代表,依賴兩份憲制文件確立其管治地位,分別是《英皇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 及《皇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兩份文件自一八四三年頒布以來都有隨著時代演變,直至回歸時被廢除。

《皇室訓令(1843)》的序言確立了砵甸乍(Sir Henry Pottinger)作為香港首任總督兼駐軍總司令的地位,實行對整個香港的管治。

《皇室訓令(1843)》的第二十四條指示總督設立行政局(Executive Council),作為香港的行政機關,由總督本人及其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皇室訓令(1896)》的第三條對行政局的組成有更詳細的規定,由總督、副總督、駐軍高級軍官、布政司、律政司及財政司等官守議員組成。行政局的議程由作為主席的總督控制,但如總督拒絕接受任何議員加議程項目的書面申請,或對議員們的意見表示反對,須將其相關理由詳細紀錄及向英廷匯報。

至於立法機關, 《皇室訓令(1843)》的第三條指示港督設立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連總督在內,共有四名官守議員,由總督兼任主席。《皇室訓令(1896)》的第八條指明立法局除了總督、副總督、駐軍高級軍官、布政司、律政司及財政司外,可另外委任不多於三名官守議員及不多於六名非官守議員。由此可見,當時立法機關並不獨立於行政機關,故香港在殖民地時代確無「三權分立」的制度。兩局成員有不少重疊,而且總督兼任兩局主席,政府施政相對暢順。下篇我將探討行政立法二為一體的議會制及「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各自的利弊。

來源:明報

Copyrights © Savantas.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