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須合時 保障足激勵創作

2016 年 01 月 26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網民強烈反對而遭擱置,政府再次進行諮詢後,提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幾經延誤,新修訂於上月17日恢復二讀,卻隨即有泛民議員提出中止待續議案,並展開一輪拉布戰。

其間泛民點算人數共62次,花去約13小時。中止待續議案在1月7日終被否決,但繼續二讀後,泛民議員依然不斷要求點人數,午膳後更全部離席,以致當日再度流會,看來審議過程將很漫長。

版權修訂有必要 跟上IT發展

修訂版權條例有實際必要。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有別於專利、商標,版權是自動賦予給創作者的權利,毋須註冊。回歸前,香港作為世貿組織(WTO)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的成員,於1995年世貿組織創立時成為創始成員,須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議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統稱為《互聯網條約》,同樣適用於香港。

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十分重要,西方國家尤其重視,例如美國每年編寫《特別301報告》,評估各經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保護不力的地方進行貿易報復。香港須履行保障知識產權的國際責任,多年前已立法保障版權。是次條例修訂目的是要跟上資訊科技發展的步伐。

增6豁免範疇 網民中招機會微

我任保安局局長之時,業界人士所提出的侵權投訴主要涉及影片被偷錄及複製。然而,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影音作品經串流等方式傳播,不一定涉及「複製品」。因此,政府建議加入「傳播權利」條文,以保障版權擁有者在數碼環境下的權利。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審議時,網民因擔心「二次創作」受限制而群起抗議。有見及此,除了2011年修訂案建議豁免的三項用途(即教學以及方便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聯綫服務提供者快取處理數據;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之外,2014年修訂案增加了戲仿(parody)、諷刺(satire)、滑稽(caricature)、模仿(pastiche)、評論時事(commenting on current events)和引用(quotation)六個豁免範疇。網民為何仍然憂慮?

起訴門檻甚高 網民毋須過慮

坊間認為新修訂草案尚有幾大陷阱,例如認真翻唱、串流打機、在私人派對使用卡通角色造型的糕點及上載相關照片和錄像,會否違法?因此,不少人仍把新修訂案標籤為「網絡廿三條」。

事實上,版權條例的刑事檢控門檻甚高。2014年新修訂澄清了現有的「損害性分發」及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的刑責,法庭判斷相關行為有否構成「經濟損害」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侵權物品可否被用作原作品的替代物或取代對原作品的需求,是否可讓大量公眾人士獲取等。

至於民事責任方面,法庭根據「法不干涉瑣事原則」(de minimis principle),不會受理過於瑣碎的民事申索,而且申索人要證明蒙受經濟損害亦不容易。市民因上述行為惹上官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言論自由產權保障 須作平衡

香港作為國際都市,在知識產權保障上須與時並進,才能夠維持各國的貿易關係,而且知識產權有助激勵創意,保障不足反而會打擊創作意慾。版權保障和創作自由之間應有所平衡。本港版權法例訂明多個豁免範疇,這「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為英國、澳洲等多國所採用,而修訂新增的豁免範疇加上現有的豁免項目,已能涵蓋絕大部分「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為知識傳播和創作提供合理空間。

法律專業人士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及曾任《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的湯家驊均指出,新修訂對網民的保障比現時大。譚允芝指出,草案豁免諷刺,做法比英國更寬鬆。有政黨建議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fair use),以及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等,但版權商認為這樣做將使版權保障比現在還不如,必定反對。既然目前的修訂草案在版權和自由兩方面都能提供更大保障,何以不為?

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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