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沙盒」:推動金融科技的試驗室

2016 年 07 月 28 日

近年,金融科技(Fintech)百花齊放,增加了市場投資選擇,提升業界營運效率,龐大商機備受矚目。與此同時,這些新產品和服務帶有一定風險,亦容易與現行法例有所抵觸,一些金融機構或因此裹足不前,新穎構思隨時付諸東流。有見及此,英國、新加坡等經濟體相繼推出「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讓業界在可控環境下測試金融科技,以期在維護投資者權益,以及推動金融業發展兩方面齊頭並進[1]。

簡單而言,監管沙盒是指政府批准合資格企業,在指定時期(例如3至6個月)內向特定數目投資者銷售創新金融產品或服務,期間得以暫緩履行部分法例要求,但要定期向當局匯報進度(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5)。如此一來,企業能夠累積經驗和實力。若測試成功,而企業已能滿足相關法規要求,便可申請大規模應用該項產品或服務。縱觀英國及新加坡制度,以下幾方面值得留意。

企業資格審核

兩地監管機構審視企業申請時,會考慮一系列準則,包括提案是否創新、對消費者或行業的裨益、是否需要實地測試,以及企業有否為可預見的風險作準備,並對項目投放適量資源。另外,當局亦會考慮,企業是否計劃日後在當地應用相關技術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016;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5)。

豁免範圍

英國當局考慮到,現行制度下,企業要取得授權,的確牽涉相當時間和成本。但在監管沙盒中,只要企業滿足基本要求(threshold conditions),則可申請有限度授權(restricted authorization),以測試金融科技產品或服務[2]。另外,為使取得授權的企業無後顧之憂,英國當局亦會視乎情況推出三項措施,分別是就法規詮釋為企業提供個別指引(individual guidance)、豁免或修訂企業原本須遵守的法規要求,以及就一些不明朗的特殊狀況作出「不檢控」承諾(No enforcement action letter),保證只要企業在約定範圍內進行測試,公平對待客戶,就不會因測試而受當局檢控,讓企業放膽去闖(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6a)。

新加坡金管局(2016)則強調,特定法例要求必須保留,包括顧客資料保密、反洗黑錢等等。至於其他規定,則可視乎每宗個案適度放寬,包括:企業資產要求、董事局組成、信貸評級、牌照費用、管理經驗及往績要求等等。

保障消費者

監管機構會視乎每宗個案,與申請人制訂測試範圍、準則和保障消費者的措施。例如英國當局定下了三項原則:第一,零售投資者有權向企業、金融申訴專員服務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投訴,並在項目失敗時,有權申請「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第二,部分測試或僅限於表示願意限制索償權利(即作出所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資深投資者。第三,當局可依據項目風險,要求企業提供額外保障,例如必須告知零售投資者有關項目處於沙盒測試階段(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6b)。

另外,英國及新加坡的監管機構亦會要求申請人制訂公平、清晰的離場策略(exit strategy),意思是一旦測試結束或被叫停,企業會如何安置客戶(例如轉移客戶至另一平台)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016;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5)。

新科技、舊法規的磨合平台?

當然,監管沙盒亦有其局限。首先,沙盒是經過特別操作的環境,投資者的類別、數量均有規定,有機會出現「選擇偏差」(selection bias)情況。有份投資沙盒項目的人士,或受惠於企業額外保障,或為資深投資者,他們在沙盒內的投資行為未必能代表整體市場的反應。

沙盒讓新項目先行先試,理論上可加快金融科技商品化速度。但當項目完成測試,如果監管當局發牌費時失事,後勁不繼,效果將大打折扣。進一步說,正如新加坡諮詢文件指出,若項目深受市場歡迎,但始終未能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當局該如何處置,相信亦難有簡單答案。

儘管如此,監管沙盒的正面作用不容忽視。有研究指,金融科技受監管層面的不確定性影響,估價可跌多達15%,窒礙項目融資(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2015: 5)。監管沙盒正正有助消減不明朗因素,增強企業、投資者信心,促進相關投資和研發。只要沙盒風險管控得宜,保障消費者的措施健全,未嘗不是穩打穩扎的進取之舉。

事實上,不只金融,交通、住房、零售等多個層面,近年都掀起一股個人對個人(P2P)交易浪潮,行業原有運作和規管均受衝擊。究竟這些新科技帶來什麼風險、應該如何管控,研發者和監管者都在不斷學習,而監管沙盒作為一個靈活的平台,不但可以提供實證,讓各界探討現行法規應否修改、如何修改,更可讓監管者、業界和用家緊密溝通,收窄分歧,共同摸索出符合社會長遠利益的規管辦法。或許,測試過程仍難免有些跌跌碰碰,但我們能從中吸收實戰經驗,不斷完善規管模式,相信會有一定收穫。

參考資料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2015). Regulatory Sandbox.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static/documents/regulatory-sandbox.pdf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2016a). Innovate Finance Global Summit.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news/innovate-finance-global-summit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2016b). Download Default standards for sandbox testing parameters. Available at: http://www.fca.org.uk/your-fca/documents/default-standards-for-sandbox-testing-parameters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16).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Available at: http://www.mas.gov.sg/~/media/MAS/News%20and%20Publications/Consultation%20Papers/Consultation%20Paper%20on%20FinTech%20Regulatory%20Sandbox%20Guidelines.pdf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圖片來源:"Tech in Asia" "https://www.techinasia.com" (創作者:Andre Gunawan)
  • [1] 英國於今年5月正式接受申請,新加坡則於6月展開諮詢。
  • [2] 若企業日後擴充業務,到時則視乎業務性質,需要滿足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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