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實乃憲制危機

2016 年 11 月 07 日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  來源︰明報

第六屆立法會伊始,即爆出震驚全球華人社會的宣誓風波,青年新政的兩名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不單篡改誓詞,侮辱中華民族,更堅拒認錯,從一開始諉過於「鴨脷洲口音」到後來宣稱「已經完整讀出誓詞」,足見本港過去十數年不重中國歷史的教育制度使得該兩名議員連基本的歷史知識和是非觀念俱缺,可謂親者痛,仇者快。

其實,類似風波亦曾於愛爾蘭上演。1921年,英國政府同意給予愛爾蘭島南部26郡自治領(dominion)地位,組成愛爾蘭自由邦(Irish Free State),擁有除國防、外交及國際貿易外的管治權,但仍由英王兼任愛爾蘭國王,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效忠愛爾蘭自由邦憲法「sw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rish Free State as by law established」,並憑藉愛爾蘭和英國的共同公民身分而忠誠於佐治五世陛下及其繼承者「be faithful to H.M. King George V,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by law in virtue of the common citizenship of Ireland with Great Britain」。雖然誓詞內容只要求議員忠誠於(而非效忠)國王,較之其他英聯邦自治領的誓詞用字已經非常溫和,但仍然引起愛爾蘭共和黨(Fianna Fáil)國會候選人的反對,聲言拒絕於就職時讀出誓詞內容,導致時任政府立法禁止所有拒絕宣誓者參選。若非當時的當選者最後讓步,同意讀出誓詞,恐怕會釀成憲制危機。

其實,宣誓效忠國王或國家乃重要的政治義務,牽涉是否接受和承認國家主權的問題,並非新事物:早於1215年,英國《大憲章》已列明公僕(crown servants)及司法人員須宣誓效忠英王;其後於1689年的《權利法案》中寫明議員必須宣誓效忠於英王及其繼承人。而美國自立國伊始便於憲法列明所有官員和議員就任時必須宣誓效忠及擁護美國憲法。梁、游兩人的行徑蔑視國家主權,違背《基本法》第一條,是以招致中央政府的強烈反響,甚至不惜以釋法回應。

《基本法》第104 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青年新政及其支持者多番企圖假借民主之名掩蓋其惡行,但事實是除非他們企圖挑戰法治此一香港的核心價值,否則無論他們在選舉所得的票數多寡,均必須遵照法律的要求,於就職時依法宣誓,不然「捍衛法治」之說根本無從談起。

來源:明報三言堂

Copyrights © Savantas.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