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有危亦有机

2016 年 05 月 03 日

根据本港证监会(2014),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通过网上平台,从群众或多家机构筹集小额资金,以完成特定业务或项目。事实上,这并非一个全新概念,学者Nadine Scholz(2015: 7)指出,当年美国自由神像的基座所费不菲,全赖著名报人普立兹(Joseph Pulitzer)号召了16万名纽约市民捐款,集腋成裘,才得以顺利建成;音乐巨匠莫札特、贝多芬的演奏会和新曲创作,据说亦得到群众资金支持。

今时今日,众筹在网络世界一呼百应,接触的受众层面更为广阔。简单而言,众筹主要参与者有三类,包括发起集资的筹款人、公众以及提供网上平台联系两者的中介人(intermediary)。众筹可大致分为四个类别(Scholz 2015: 10):

-慈善捐献性质;

-报酬性质:群众赞助项目,以换取特定报酬,例如相关服务或产品;

-债权性质:投资者将于特定时间内收回本金及利息;及

-股权性质:投资者将取得股权及相应回报。

目前,各地政府监管对象主要为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本文将集中讨论后者。

股权众筹带有一定风险。由于大部分筹款人为初创企业,前景具不确定性,投资者有机会失去全部本金。同时,由于投资者与筹款人所掌握的资讯不对等,不排除有人会以虚假项目行骗,投资者未必轻易察觉。另外,一旦众筹平台结业,投资者亦将蒙受损失(证监会 2014)。

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能扶持中小企及初创企业发展。香港金融发展局(2016: 5-7)报告指出,目前本港融资方式主要为贷款、资助及股权融资。政府或私人所提供的资助十分有限,而贷款及股权融资又往往对企业的规模和业绩有相当要求,一些中小企及初创企业难免望门兴叹。因此,股权众筹正正能填补这方面的缺口,为中小企及初创企业提供难得的低门槛融资渠道。

海外监管机构做法

美国是较早立法规管股权众筹的经济体。 2012年,当局颁布《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令》(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 Act),其中标题III在特定条件下容许股权众筹。所有交易必须通过经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注册的平台进行。法令几方面的规定值得留意(美国证监会 2015):

募集及投资金额限制:企业获准向群众集资合共最多100万美元。至于投资者方面,若全年收入或资产净值少于10万美元(港币775,000),最多只能投资全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或2000美元,以数额较大者为准。全年收入及资产净值等于或多于10万美元者,投资限额则为全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法令亦定明,每名投资者通过众筹活动,认购之一切股权总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前述各项规定涵盖的时期均为12个月。

企业背景要求及资讯披露:法例禁止特定企业参与股权众筹,包括非本地企业,以及过去两年未有遵守年度申报规定的企业。进行集资的公司须公布资讯包括,业务简介、资金用途、股权价格及厘定机制、集资目标金额及期限、超额认购的处理方式等等。另外,企业须按规定披露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主管和持有20%股份或以上的人士的资料。

中介人责任:众筹平台须向当局注册,并成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会员。每次众筹,企业只准在一家众筹平台上进行。众筹平台让企业使用平台前,应有理由相信企业会依法披露资讯,并遵从其他法例要求,以防诈骗。另外,法例明文禁止众筹平台进行特定活动,包括持有在平台上集资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及为取得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的个人可识别资讯,而向他人提供报酬等等。

除了美国,其他经济体亦着手规管股权众筹。以新加坡为例,当局规定只有特定投资者能参与众筹活动,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资产值超过二百万坡元(约港币11,540,000万)的「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 (新加坡金管局2015: 5-7, 10;证券暨期货法2006;海峡时报2015)。

本港仅限专业投资者

回顾本港,证监会(2014)曾发出《有关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的法规及众筹活动风险的通知》,提醒公众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如任何人未经证监会认可或豁免,发出广告、邀请或文件,以要约参与集体投资计划,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1)条。另外,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如有公司未经豁免,发出不符合披露及登记规定的招股章程,即属违法。至于众筹平台,视乎具体业务操作,亦可能须就证券交易、提供资产管理及就证券提供意见等活动申领牌照。

但值得一提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3)(k),如果广告、邀请或文件中涉及的证券、产品或权益只转让予资产超过800万港元的专业投资者,则不受103(1)条限制。而近日,政府当局回覆立法会时亦表示,在现行监管环境下,市场有空间发展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股权众筹平台 (立法会 2016)。这跟新加坡的投资者资产要求原理相似,但当然这意味着,若本港散户想参与股权众筹,则仍需耐心等候。

政府谋定而后动的谨慎态度,无可厚非,但香港要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亦不能过分保守。众筹等金融科技具一定风险,但同时带来不少机遇,当局需在保障投资者及促进金融业发展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证监会早前亦成立了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以期加强与业界人士沟通,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香港金融发展局)(2016). Introduc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quity Crowdfunding in Hong Kong.

Availabe at: http://www.fsdc.org.hk/sites/default/files/Final_Report.pdf (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2.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新加坡金管局)(2015). Facilitating 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

Available at: http://www.mas.gov.sg/~/media/MAS/News and Publications/Consultation Papers/ Facilitating Securities Based Crowdfunding.pdf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3.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监会)(2015). SEC Adopts Rules to Permit Crowdfunding.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5-249.html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4. Scholz, Nadine(2015). The Relevance of Crowdfunding. Manchester: Springer Gabler.

5. The Straits Times(海峡时报)(2015). Equity crowdfunding platform raises $1.74m.

Available at: http://www.straitstimes.com/business/companies-markets/equity-crowdfunding-platform-raises-174m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6. 立法会(2016)。立法会六题:发展金融科技。

网址: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4/27/P201604260536.htm (摘录于2016年4月30日)

7. 香港证监会(2014)。有关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的法规及众筹活动风险的通知。

网址:http://www.sfc.hk/web/EN/files/ER/PDF/Notice on Crowdfunding_c.pdf (摘录于2016年4月30日)

8. 新加坡证券暨期货法(2006)。

网址:http://statutes.agc.gov.sg/aol/search/display/view.w3p;page=0;query=DocId:25de2ec3-ac8e-44bf-9c88-927bf7eca056 Depth:0 Status:inforce;rec= 0;whole=yes (摘录于2016年4月29日)

9.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网址: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D5D5D7B9F82A80DF482575EF001C3AEE/$FILE/CAP_571_c_b5.pdf (摘录于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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