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有危亦有機

2016 年 05 月 03 日

根據本港證監會(2014),眾籌(Crowd-funding)是指通過網上平台,從群眾或多家機構籌集小額資金,以完成特定業務或項目。事實上,這並非一個全新概念,學者Nadine Scholz(2015: 7)指出,當年美國自由神像的基座所費不菲,全賴著名報人普立茲(Joseph Pulitzer)號召了16萬名紐約市民捐款,集腋成裘,才得以順利建成;音樂巨匠莫札特、貝多芬的演奏會和新曲創作,據說亦得到群眾資金支持。

今時今日,眾籌在網絡世界一呼百應,接觸的受眾層面更為廣闊。簡單而言,眾籌主要參與者有三類,包括發起集資的籌款人、公眾以及提供網上平台聯繫兩者的中介人(intermediary)。眾籌可大致分為四個類別(Scholz 2015: 10):

-慈善捐獻性質;

-報酬性質:群眾贊助項目,以換取特定報酬,例如相關服務或產品;

-債權性質:投資者將於特定時間內收回本金及利息;及

-股權性質:投資者將取得股權及相應回報。

目前,各地政府監管對象主要為債權眾籌和股權眾籌,本文將集中討論後者。

股權眾籌帶有一定風險。由於大部分籌款人為初創企業,前景具不確定性,投資者有機會失去全部本金。同時,由於投資者與籌款人所掌握的資訊不對等,不排除有人會以虛假項目行騙,投資者未必輕易察覺。另外,一旦眾籌平台結業,投資者亦將蒙受損失(證監會 2014)。

與此同時,股權眾籌能扶持中小企及初創企業發展。香港金融發展局(2016: 5-7)報告指出,目前本港融資方式主要為貸款、資助及股權融資。政府或私人所提供的資助十分有限,而貸款及股權融資又往往對企業的規模和業績有相當要求,一些中小企及初創企業難免望門興嘆。因此,股權眾籌正正能填補這方面的缺口,為中小企及初創企業提供難得的低門檻融資渠道。

海外監管機構做法

美國是較早立法規管股權眾籌的經濟體。2012年,當局頒布《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令》(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 Act),其中標題III在特定條件下容許股權眾籌。所有交易必須通過經美國證監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註冊的平台進行。法令幾方面的規定值得留意(美國證監會 2015):

募集及投資金額限制:企業獲准向群眾集資合共最多100萬美元。至於投資者方面,若全年收入或資產淨值少於10萬美元(港幣775,000),最多只能投資全年收入或資產淨值的5%或2000美元,以數額較大者為準。全年收入及資產淨值等於或多於10萬美元者,投資限額則為全年收入或資產淨值的10%,以數額較小者為準。法令亦定明,每名投資者通過眾籌活動,認購之一切股權總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前述各項規定涵蓋的時期均為12個月。

企業背景要求及資訊披露:法例禁止特定企業參與股權眾籌,包括非本地企業,以及過去兩年未有遵守年度申報規定的企業。進行集資的公司須公布資訊包括,業務簡介、資金用途、股權價格及釐定機制、集資目標金額及期限、超額認購的處理方式等等。另外,企業須按規定披露財務報表,以及企業主管和持有20%股份或以上的人士的資料。

中介人責任:眾籌平台須向當局註冊,並成為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會員。每次眾籌,企業只准在一家眾籌平台上進行。眾籌平台讓企業使用平台前,應有理由相信企業會依法披露資訊,並遵從其他法例要求,以防詐騙。另外,法例明文禁止眾籌平台進行特定活動,包括持有在平台上集資的企業的經濟利益,及為取得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的個人可識別資訊,而向他人提供報酬等等。

除了美國,其他經濟體亦著手規管股權眾籌。以新加坡為例,當局規定只有特定投資者能參與眾籌活動,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資產值超過二百萬坡元(約港幣11,540,000萬)的「認可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s) (新加坡金管局 2015: 5-7, 10;證券暨期貨法 2006;海峽時報 2015)。

本港僅限專業投資者

回顧本港,證監會(2014)曾發出《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提醒公眾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如任何人未經證監會認可或豁免,發出廣告、邀請或文件,以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可能已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另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如有公司未經豁免,發出不符合披露及登記規定的招股章程,即屬違法。至於眾籌平台,視乎具體業務操作,亦可能須就證券交易、提供資產管理及就證券提供意見等活動申領牌照。

但值得一提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如果廣告、邀請或文件中涉及的證券、產品或權益只轉讓予資產超過800萬港元的專業投資者,則不受103(1)條限制。而近日,政府當局回覆立法會時亦表示,在現行監管環境下,市場有空間發展以專業投資者為對象的股權眾籌平台 (立法會 2016)。這跟新加坡的投資者資產要求原理相似,但當然這意味著,若本港散戶想參與股權眾籌,則仍需耐心等候。

政府謀定而後動的謹慎態度,無可厚非,但香港要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亦不能過分保守。眾籌等金融科技具一定風險,但同時帶來不少機遇,當局需在保障投資者及促進金融業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證監會早前亦成立了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以期加強與業界人士溝通,促進金融科技發展,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

1.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香港金融發展局)(2016). Introduc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quity Crowdfunding in Hong Kong.

Availabe at: http://www.fsdc.org.hk/sites/default/files/Final_Report.pdf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2.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新加坡金管局)(2015). Facilitating 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

Available at: http://www.mas.gov.sg/~/media/MAS/News and Publications/Consultation Papers/Facilitating Securities Based Crowdfunding.pdf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3.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國證監會)(2015). SEC Adopts Rules to Permit Crowdfunding.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5-249.html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4. Scholz, Nadine(2015). The Relevance of Crowdfunding. Manchester: Springer Gabler.

5. The Straits Times(海峽時報)(2015). Equity crowdfunding platform raises $1.74m.

Available at: http://www.straitstimes.com/business/companies-markets/equity-crowdfunding-platform-raises-174m (Accessed 30th April 2016).

6. 立法會(2016)。立法會六題:發展金融科技。

網址: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4/27/P201604260536.htm (摘錄於2016年4月30日)

7. 香港證監會(2014)。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

網址:http://www.sfc.hk/web/EN/files/ER/PDF/Notice on Crowdfunding_c.pdf (摘錄於2016年4月30日)

8. 新加坡證券暨期貨法(2006)。

網址:http://statutes.agc.gov.sg/aol/search/display/view.w3p;page=0;query=DocId:25de2ec3-ac8e-44bf-9c88-927bf7eca056 Depth:0 Status:inforce;rec=0;whole=yes (摘錄於2016年4月29日)

9.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網址: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D5D5D7B9F82A80DF482575EF001C3AEE/$FILE/CAP_571_c_b5.pdf (摘錄於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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