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05 月 23 日
近年大家經常在媒體上見到調解的宣傳之餘,亦可能會注意到「仲裁」這個名字, 仲裁跟調解一樣,彼此都屬於「另類解決爭議」,意思是透過非訴訟的方式去解決爭議。
現時全球不少糾紛都會優先選擇仲裁作為解決方案,主要原因是仲裁的專業性,適合於解決涉及專業問題的案件,仲裁過程中會選擇在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有一定背景、經驗又懂得技術的仲裁員,相比訴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決爭端。其次是仲裁的保密性,法院訴訟是公開的,任何人或機構都能夠旁聽,相反仲裁是“閉門”進行的。仲裁的程序亦是保密,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仲裁裁決不能公開,一些有關當事人的商業運作和商業秘密便不能隨便公緖於世。最後一點是仲裁的終局性,當事人不能針對實體問題申請復核或起訴,故此假若將爭議提交仲裁,可以避免因漫長的訴訟、上訴程序而卷入長年累月的訴訟。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並不必須委托律師或大律師作為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自己國家的律師或外國律師,甚至是技術顧問而非律師作為代理。
香港的仲裁是採用2011年6月起生效的《仲裁條例》,全面引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一方面強化仲裁的優點,包括尊重仲裁各方的自主權,以及節省仲裁各方的時間和金錢,而另一方面是保障仲裁程序和涉及法院聆訊的保密性。
香港在國際仲裁舞台其實佔有一定優勢。首先香港是亞洲重要的金融和商業中心,交通便利,5小時的飛行時間能夠接觸全球一半以上的人口,能夠提供大量高素質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翻譯、技術專家,為國際仲裁提供服務,此外,香港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律制度,香港的仲裁裁決可以根據“紐約公約”在其它公約成員國執行,也可以根據與中國內地的司法協議在中國內地執行。
由此可見,在香港,仲裁是國際商業交易中值得推薦的爭議解決方式。
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