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创新」具发展潜力

2014 年 12 月 19 日

开放式创新并非新事物,学者Henry Chesbrough早于2003年提出。要了解其背后理念,不妨先从一般创新过程入手。

开放式创新示意图,来源: 翻译自Chesbrough 2006:3 图1.2

共同创造胜过单打独斗

固然,封闭式创新模式曾经催生很多重要发现与成果,价值不容全盘否定,但同时有所不足。首先是容易浪费研究的副产品(spillovers)。企业一般只会挑选一小部分与核心业务相关的研究成果推出市场,其余往往置之不理。 Chesbrough(2006)认为,企业大可通过授权他人使用,甚至与他人合组子公司(spin-off company)等方式合作,善用研究结果。一来,企业可「活化」副产品,从中获利;二来,这些副产品随时有机会为其他机构的研发带来突破,相得益彰。

更重要是,一人计短,二人计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2008:11)在报告直指,开放式创新最大好处,在于大大扩阔了企业可运用的知识基础(knowledge base)。 Chesbrough(2010: 9)认为,今时今日知识、资讯及科技广泛分布,特别是那些日常商品的制造商,与其单打独斗钻研产品,倒不如邀请顾客一同参与、一同创造(co-create)。由于顾客对理想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往往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表达,甚至是难以言喻(譬如服装设计),若能借助他们这些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让其自行设计和探索,不但降低研发成本,尽量避免创新失败的风险,亦能令产品保持特色。

众包:让群众创作起来

就前者而言,顾客有份参与设计、投票,容易对产品培养归属感,产品自然较受欢迎。就后者而言,玩具公司开放程式予公众修改,不但能切合不同用家的需要,而且激发群众创意,为产品开拓更多可能性,最终成果相信是很多研发人员均意想不到。

推动创新 政府角色关键

当然,众包仅是开放式创新其中一个表现,尤其适用于一般商品设计、影音制作等,若放到工业生产或科学研究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领域,恐怕有所局限。专业领域要进行开放式创新,应多与其他企业及院校合作。但这又牵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譬如在香港,开放式创新仍未为商界广泛采纳,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大前提下,要企业开放、交流研究结果,无疑是一项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 ),需要业界共同参与,否则难有显著成效。

注:

据世界银行2010年数据,香港公私营研发投资占本地生产总值(GDP)仅约0.75%,远比其他经济体低。图片由汇贤智库整理

目前,本港产业结构单一,单靠市场力量难以带领香港完成经济转型。尤其是创新科技发展仍处于成长阶段,面对不少挑战,政府的领导角色就显得特别要紧。究竟有什么可行措施,可供当局考虑?芬兰等地有何值得借镜之处?进一步而言,开放式创新的应用又是否仅限于商界?公共行政能否带头实践?这些问题谨于下一篇文章继续探讨。

参考书目


  • Chesbrough, Henry, Vanhaverbeke, Wim and West, Joel (eds.)(2006). Open Innovation – 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Chesbrough, Henry (2011). Open Services Innovation – Rethinking Your Business to Grow and Compete in New Era.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 OECD(2008). Open Innovation in Global Networks.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innovation/inno/41446671.pdf(Accessed 16th Decemb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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