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三权分立」的坏榜样

2013 年 11 月 05 日

作者︰史泰祖医生  |  来源︰星岛日报  

最近,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在报章撰文,发表一篇名为《香港不是美式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的文章。他在文章中解释,香港的三权不是平行主体之间制衡关系,所以无法像西方的三权一样独立及完整。笔者认同郝铁川的说法。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立法及司法解释权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直接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宪法上的地位及权力在「三权」之上,例如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任命及罢免法院的法官。所以在形式上,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这三个权力机关,虽是独立运作,但实际上,中央政府及行政长官保留了部分权力,因此三权并非完全自主。相比之下,美国三权是独立的,在权力方面互相配合及制衡,是属于平行主体。既然香港的三权制度与美国有所不同,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香港亦不应完全套用西方的一套。

权力制衡 却未能配合

其实,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下,三个权力机关并非完全分离,在独立的主体之间也保持合作关系,亦有适当的制衡。例如在立法机关方面,美国国会拥有立法权力,但同时亦担当监督行政部门运作的角色,并有权对行政官员及法院法官作出弹劾及罢免;在行政机关方面,美国总统除了是行政部门的最高决策者外,同时有权否决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在司法方面,司法部门具有审判案件的权力,亦被赋予释法权,向国会通过的法案作出解释,并对违宪的法案作出宣布。所以在「三权分立」下,权力之间是会互相配合及制衡,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力受到滥用,避免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事实上,为了令行政和立法机关更容易互相配合,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总统所属的党派都会争取控制参众议院大部分议席,通过控制国会,令议案容易获得通过。

然而,香港的「三权分立」并未能健康地运作,虽然权力之间做到互相制衡,却未能充分配合。虽然被喻为「保皇党」的建制派在立法会内占大多数议席,但毕竟行政长官与这些立法会议员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不一定能获得他们的支持。另外,虽然行政会议通过吸纳立法会议员,希望促使立法会能支持政府的施政,但事实上,政府即使向各党派之立法会议员进行大量游说、协商及政治交换,也不能确保法案获得通过。香港的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存有制衡,却少配合,令行政机关难以完全发挥行政主导的效果,有碍施政。

笔者认为,香港必须加快民主化的步伐,落实双普选,改善行政与立法机关之对立及缺乏合作的情况。在政改之后的政党应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做好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桥梁,使行政长官更容易取得立法会的支持,配合施政。然而,在讨论政制发展的过程中,香港市民亦必须了解,香港的政改方案必须同时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无论如何,香港的政治体制都不可能变成美式的「三权分立」。香港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权力地位应该不受三权所限制,这些都是不能改变的宪政事实。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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