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04 月 16 日
《2014 年婚姻( 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早前召开第一次会议,选出主席。议员十分踊跃,加入委员会的人多达27 个,建制、泛民两派各有一人竞逐主席,结果叶国谦以15 票压倒取得8 票的郭荣铿,获选主席。
投票选主席前有一段小插曲:有委员建议候选人先陈述政纲以争取支持。虽然立法会及其下的财委会和部分政策事务委员会选主席时或会要求候选人陈述政纲,但这种做法在草案委员会十分罕见,我亦认为并不必要。条例委员会主席最重要是持平公正,有效主持会议,个人的立场不属主要考虑。
修订只为落实终审法院裁决
这个草案提出的只是技术性修订。正如保安局长所指出, 「是次立法的目的是尽快落实终审法院就W 案所下达的命令」。终审法院在去年中作出裁决,结论是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违反了《基本法》第37 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19(2)条中对W 的婚姻权保障。判辞指出,社会对于婚姻和性别身分的观念不断转变。例如说,现代人结婚不一定是为了生儿育女。另外,随着社会观念、医学技术等方面的转变,单纯用出生时的性征去判定一个人的性别身分,已经不合时宜。W 已经接受变性手术,其女性身分应获得承认,亦应享有结婚的权利。因此,终审法院下令,《婚姻诉讼条》和《婚姻条例》中对「女人」和「女性」的含义,应该包括已经完成由男变女的变性手术,并获医疗部门发证书确认的变性人。政府有责任在一年内修订法例,落实终审法院的裁决。
有人问如果修订草案不获通过会有什么后果,我相信婚姻登记官日后还是会依终审判决处理。
变性手术并非性别承认必要条件现在政府提交的草案订明,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及更改身分证的人士可以结婚。这是为了尽快执行判决的要求。不少性少数团体对这次修订表示忧虑。他们大多担心,这样的修订反而令变性人的法律定义局限于完成变性手术的人士。事实上,不是所有变性人都愿意或能够接受变性手术。性别重置手术极具创伤性,过程痛苦,而且意味着永久绝育,结果不可逆转,并非每一个跨性别人士的心理或身体都能承受。联合国亦指出,强制要求完成变性手术有违人道,因此愈来愈多国家废除这个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法院要求有关法例对女性的定义「须包括」完成变性手术的人,意思不是说变性人的定义「只限于」完成变性手术的人。终审法院决定不就变性人的定义作出司法界定,认为应该经立法处理。我认为决定相当合理,这个问题的确需要透彻的讨论。性别身分涉及生理、心理、社会多个层面,判辞亦指出对于变性人难作一刀切的明确定义, 建议参考英国《性别承认法》,规定交给由法律及医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别申请来决定。
望政府消除社会对性少数的歧视我完全理解和同情跨性别人士的顾虑,同意政府应致力消除对性少数人士的各种形式歧视。固然,政府很难就终审法院对一个案件的裁决而大幅改变政策,但我很高兴知道律政司长主持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全面研究保障变性人士的权利所需的政策。我希望政府落实终审裁决之余,亦能透过这个工作小组聆听性少数人士的意见,促进社会讨论,改善政策,以维护性少数人士的权益。作者是立法会议员。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