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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发展意见书

2014 年 04 月 30 日

现在社会各界对于政改方案有不同的期望,要设计出令所有人完全满意的方案实在不可能。然而,我们不应放弃任何一个推进民主化的机会,2017年特首普选是不能错过的时机。

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

前言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1229日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香港市民都希望尽快落实普选,如果香港未能在2017年落实特首普选,不但令大众失望,而且会增加特区政府管治上的困难,因此各界有责任就2017年的选举安排寻求共识,务求如期落实普选。

1.2 我们讨论政改方案时,要注意任何方案必须符合一些原则,亦即咨询文件2.23所提到的: - 方案必须严格符合《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 年的《解释》和相关的决定; - 方案有可能得到香港多数市民支持、有可能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及有可能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以及 - 方案所订立的选举程序在具体操作上是实际可行、简洁易明,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并能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及公正的选举制度。

1.3 2017年能否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能否步向民主化的关键。因此,我们根据上述原则,就行政长官普选的安排提出建议。同时我们亦会简单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安排提出意见。

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

2.1 提名机制:《基本法》第 45 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我们建议在目前选委会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以增强代表性和扩大选民基础。四大界别的比例宜维持不变,原因有二:一来这是现有安排,必能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二来改动四大界别比例将牵涉重大争议,获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的难度较大。然而,四大界别内的个别界别分组所占比例和选民基础的确备受争议,有必要着手调整。不过,任何涉及减少现有界别分组席位的建议相信同样面对难获通过的问题,因此,最可行的办法是适度按比例增加四大界别的席位,新增席位可以分配给新增的界别分组,新增的界别分组须对经济社会有重大贡献或能够代表重要的人口组别;旧有的界别分组亦应尽可能增加个人票,扩大选民基础,例如将公司票改为董事票,以及让拥有相关专业注册资格的人士投票。

2.2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方面,《基本法》既已规定提名委员会以「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因此提名委员会理应以某种投票方式选出一定数目的候选人。投票方法方面,单一不可转移制是最简单易明的方法;单一可转移制较有利于鼓励参选人争取中间支持,算票方法却相对复杂;全票制容易让提委会中较大阵营囊括所有席位,故难获广大市民接受。候选人数目方面,2- 4 人足以确保选举的竞争性,相信是广大市民可以接受的人数,候选人太多,反而缩窄各候选人在主流媒体深入辩论政策的空间。

2.3 普选阶段的投票方式须考虑两个方面。第一,应确保获选者有足够的认受性,当选后能够有效管治;第二,不能太复杂,要顾及可行性。简单多数制做法最为简单,但往往造成当选人未获过半选民支持的局面,上任后可能因为认受性不足而难以管治,并不可取。我们建议普选阶段中获过半有效票才算胜出。两轮制和排序复选制都能确保最终当选得票过半。两轮制涉及两轮投票,执行成本较高,但对于选民而言较易理解,亦是较多地方采用的方法。

2.4 至于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投票,则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自动当选,候选人没有经过普选洗礼,认受性会被质疑。第二,如果需要投票确认,则有可能出现投票率过低或有效支持票不足而需要重新提名的情况。我们认为自动当选会严重削弱特首的认受性,故倾向建议规定候选人须获得一定支持票,例如有效票之半数,并就候选人未能获得足够票数的情况作出重新提名安排。有建议认为唯一候选人须获半数或某一比率的登记选民支持,可是这个要求或许过于严格,因为目前全港性选举的投票率大概仅四至五成,候选人只有一名时,选民的投票意欲可能更低。

2.5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普选胜出的候选人不获中央任命,是大家所不乐见的情况,但是中央根据《基本法》的确拥有实质任命权,所以我们设计制度时不能不顾及这一点。

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3.1 特首普选办法是现阶段政改最急切需要处理的问题,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改动不宜过多,否则不但难获立法会三分之二支持,而且甚至会连带影响特首普选方案的通过。因此,我们不建议撤销部分现有功能组别议席或改动功能组别组合。另外,地区直选和功能组别议席比例亦宜暂时维持不变,否则在分组点票制度下,只会令权力更不均等,而改动分组投票制度,又会掀起一番争议,并给2017年新一届特区政府的管治带来更多不确定性。现阶段立法会选举方法的改动宜集中于扩大现有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具体方法可参照相应的提委会界别分组。

结语

4.1 现在社会各界对于政改方案有不同的期望,要设计出令所有人完全满意的方案实在不可能。然而,我们不应放弃任何一个推进民主化的机会,2017年特首普选是不能错过的时机。虽然上述建议不一定是最理想的安排,但我们无须视2016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为「终极方案」,目前社会应该寻求一个各方可以接受、有较大机会通过「五部曲」的安排。随着提委会和立法会的选民基础逐步扩大,往后选举制度必会变得更加开放。

汇贤智库政策研究中心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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