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0 月 10 日
六月北京发表一国两制白皮书,提到法官作为「治港者」应该符合爱国的基本政治要求,而且英文版把「治港者」译作administrators ( 行政者),引起轩然大波,法律界强烈反对。事件涉及言语上的误会,白皮书其实多次强调香港的司法独立和终审权。当时的律师公会会长林新强尝试为白皮书辩解,可惜未能服众,被会员投下不信任票,最终辞职。后来,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兼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来港也指出,爱国要求和司法独立并没有冲突,司法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一样,是政府(government)的一部分。所以,不论是英国的司法机构网站(www.judiciary.gov.uk),还是美国的最高法院网站(www.supremecourt.gov),网址都含gov。
英国没有明文宪法,长久以来,司法机构和行政、立法机关的分野其实还不如香港清楚。他们的大法官(LordChancellor)传统上兼具行政、立法及司法职能,是内阁成员,亦担任类似上议院议长和法官的角色,到近年的宪制改革才将其立法和司法职能转移至其他职位。不过,即使三权分立,也不代表司法、立法机构的职能完全没有重叠,特别在普通法系下,除了成文法(statutory law)之外,判例法(judge-made law)亦是法律的一部分。例如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就双非儿童居留权的裁决,或是在W 小姐案中有关变性人婚姻权利的裁决,都成为政府需要遵守的法律。
就算于被视为三权分立楷模的美国,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完全与行政、立法机关割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须由总统委任,并经参议院确认,法官的政治取态难免成为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在各级地方法院,一些法官甚至要经选举产生。38 个州有某种形式的最高法院法官选举。有些州份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有竞争的选举产生;另一些州份的法官虽然经委任产生,但此后要在连任选举中取得足够信任票。即使在后一种情况,法官也会受到相当大的政治压力。
八月尾《经济学人》指出,田纳西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早前竞逐连任,因为其自由派立场而被攻击,结果花了超过一百万美元进行竞选工作,以争取足够信任票。这些竞选经费往往来自当地的律师行,不少人认为这种做法会影响日后法官判案。此外,选民往往以法官的政治背景作首要考虑,而非看他们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看来法官选举对司法公正弊多于利。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