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共享經濟

2017 年 04 月 28 日

Gobee.Bike近日以「共享單車」自居,吸引了不少傳媒的目光。Gobee.bike將單車停泊於公眾單車車位,予市民自行以手機掃描二維碼解鎖租用,每半小時五元,還車地點基本上不限。然而或許由於計劃不周,導致出師不利:服務推出後,幾日內已有部分單車損壞、零件被竊、甚至棄於河底。事態發展吸引了不少本地傳媒的關注。

Gobee.Bike的營運模式其實稱不上是共享經濟活動。JustPark創辦人Alex Stephany在The Business of Sharing – Making it in the New Sharing Economy(2015: 9-10, 20)一書中為「共享經濟」作了以下定義:

“The sharing economy is the value in taking underutilized assets and making them accessible online to a community, leading to a reduced need for ownership of those assets.”(共享經濟是透過互聯網釋放未被善用的資產予社區,減免親自擁有這些未被善用的資產的需要。)

Gobee.Bike並非運用本來閒置的單車予社區使用,而是另外添置單車予用戶租用。充其量只能說其租借模式比較新穎,是智能單車租借業務。和Uber不同,Uber的車隊亦是其用戶之一,公司本身並非車輛的擁有人。故此,Uber業務可以說是透過共享經濟模式釋放本來未被善用的資產(汽車),甚至是釋放本來會被浪費掉的勞動力(業餘司機),為社會增加價值。

在北美,汽車可以說是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應運而生的租車市場自然相當可觀。以Car2Go和Turo為例,Car2Go是公司提供戴姆勒(Daimler AG)旗下(即Smart和Mercedes-Benz)的車輛供客戶租用,Turo則是用戶將自己的私家車放在網上予其他人租用。兩者正正刻劃了智能租車和共享經濟的分別。

Car2Go其實是智能租車商的佼佼者,價錢包含了保險、燃油和指定地點泊車費,租車過程全部以手機應用程式處理,按分鐘收費,用戶無需原點還車,只需將車輛停泊於城市指定範圍內即可。其已付費停車場的地點和分佈是靠從用戶集合的大數據來做決定的。Car2Go亦不斷和地區政府斡旋,希望地區政府容許用戶在街道上停泊這些租用車輛,以方便用戶。從這些角度來看,Car2Go既緊貼市場動向,又善用科技和大數據,甚至努力配合城市規劃方便市民。然而由於Car2Go的車輛全部都是屬於其公司的,其經濟價值不在於共享。充其量Car2Go只是一項做得十分出色的社區公用汽車生意。

反觀Turo,其車輛全部都是用戶自行提供,Turo負責配對車主和租車用戶以及承保租用時期的保險公司。假設用戶不是另外買車藉此生財的話,Turo就令原本使用率不高的汽車得以善用。這樣的營運模式才符合共享經濟的意義。當然以香港的Carshare計劃為例,公用與共享兩者本質雖然有別,但其實可以混合推行。香港人口密集,即使是以公用汽車模式營運,而住宅大廈為單位,仍然有利可圖。只不過把凡有共用成份的營運模式都掛上共享經濟的招牌實在有混淆視聽之嫌。

細察Turo、Uber和AirBnB等新興共享經濟公司,可見從事共享經濟的其中一個弔詭之處:總會有用戶嘗試借助共享經濟平台的方便來牟利,例如職業房東借AirBnB將手頭物業轉為非法酒店經營,或是有香港司機特意購置電動車做Uber生意糊口。這些手段雖然和共享經濟的核心理念背道而馳,但由於公司只是從中抽佣獲利,所以這些共享經濟公司缺乏誘因抑壓箝制上述手段。

Uber推出以來一直有不少負面新聞纏身,其中一項指控是抽佣過高,業餘司機若以Uber為正職,扣除相關成本後根本難以維生。但如果共享經濟的主旨是釋放多餘的勞動力和資產的話,那麼Uber即使只提供較為刻薄的經濟誘因亦無可厚非。畢竟共享經濟不是以智能方式取代舊行業,而是借用科技釋放本來難以善用的人力物力。

共享經濟令人嚮往之處在於善用閒置資產資本,並在不耗費額外社會資源的情況下產生更多經濟價值。若果我們對共享經濟的宗旨缺乏紮實的認識的話,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就會容易失焦,甚或本末倒置。現時不少共享經濟的公司或會刻意與現行規例對着幹;若政府有意識釋放共享經濟市場的價值,理應制訂符合共享經濟原則及香港社會現實情況的新政策將之規範,例如為Uber司機設立最高工時,或強制要求AirBnB戶主必須與住客同時於單位內居住等。唯有如此,方能維繫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而同時釋放共享經濟龐大的潛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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