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 vs 官僚阻力

2017 年 06 月 12 日

共享经济具社会价值
论社会价值高的共享App,理应提及本土出品的「Gaifong」应用程式。发起人的概念是希望用户向邻舍租借日常所需品,替代购买。若果读者有空看看家中有多少闲置但可用的杂物,就明白其实香港有需要这种配对服务。可惜似乎概念太过新颖,或是香港人太习惯消费,故未见此应用程式风行。笔者近日有邻居新居入伙,前来按门钟借螺丝批一用,这本为再平常不过的邻里互动,但今时今日似乎买少见少。若果科技能够让我们和邻居重新联系,睦邻相处,岂不美哉?配合科技的共享经济正正有这种潜能。
或许是因为香港本身经济活动多元齐备,因此欠奉以社区、资源共享为主调的创新及创业。但以香港科技普及的程度,若能看准香港人所需,必定大有可为。以饮食为例:一顿住家菜,既果腹,亦窝心。内地就有创业家看准这点华人文化,推出了「妈妈的菜」和「蹭饭」等手机应用程式,容许用户可以和邻舍分享自家制的私房菜,或是向邻居点菜;煮菜的会收取报酬,据网上概览似乎比出外用餐费用稍高。这类网上私房菜应用程式让食客可以远离千篇一律的外卖,转投身边质素较高的私房菜。预备饭菜的人相信亦是出于兴趣,或是加大份量方便烹调,利用家中厨房多煮一份餸菜予邻居享用。据报「回家吃饭」已完成A、B两轮融资,筹集资金越千万美元。其实这类应用程式的社会价值随时比其集资所得更大。过程中本来互不理睬的邻居透过美食得以联系,「我有饭」更是以公开饭局,广邀邻舍前来用餐,凑够人数便开得成饭局的形式运作。这些营运模式都能发挥联系邻舍,建构社区之效,难以用金钱衡量。
官僚因循守旧 创新无可奈何
在香港,类似的应用程式其实早已有之。 Good Lab召集人黄英琦督导的一间社企几年前曾开发了手机应用程式,让家庭主妇为其他人制作家常便饭,如此打工一族可以远离快餐,家庭主妇亦可分享其厨艺,并趁机赚取些少外快。应用程式更赢得初创企业大赛冠军。可惜因为《食物业规例》要求任何「涉及配制供出售予人在该食物业处所外进食的食物的食物业」均须领取食物制造厂牌照,香港外卖住家菜这个项目被逼叫停。
同样问题亦见于Uber:现时《道路交通条例》禁止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乘客及司机在发生意外时是否受保亦成疑问。 「By The Way – 街坊泥鯭」是一个香港出产,鼓励用户平日驾驶时向邻里提供顺风车的便利。限于上述规例,用户即使要求乘客帮补隧道费或油费都有违法之嫌。
暂且撇开共享经济的益处不说,香港现行的牌照制度原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但科技进步为日常经济活动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因循守旧地抱紧落伍的牌照要求对消费者甚至服务提供者都未必有利。以的士为例,Uber的交易全部与信用卡绑定,万一有何意外都能轻易追查相关人士。应用程式的GPS功能可以让亲友实施追踪乘客的位置,令人更加放心。现时有不少市民指有的士司机服务态度欠佳,打分制度令乘客和司机都有诱因以礼相待。当然,规管者可以在现行的营运模式加上更多限制,例如加强司机的背景审查和训练等。但如果政府的态度只是将之一棍打死,那么加强规管又从何说起呢?
当然,许多具规模的生意的确有需要规管。食肆和餐厅若果没有适当规管,的确会为众多食客带来食物安全的忧患。但如果相关的交易规模细小,而食客又清楚其风险的话,那么政府是否真的需要介入呢?部分高风险食物例如生蚝、鱼生予以规管固然无可厚非,但假若只是住家靓汤或一碗红豆沙,又是否真的需要劳师动众确保制作者的厨房符合餐厅食肆的规格呢?
规管难题:新经济与旧思维
近年开始逐渐有地方立法规管Uber,当中有些值得香港借镜,亦有部分其实是借规管包装保护主义以偏袒传统的士,但似乎甚少地方能够勾勒出共享经济的特点然后对症下药。
对司机的规管最为普遍。以新加坡为例,由今年七月一日开始,新加坡的Uber司机必须持有「私人出租车司机职业执照」(PDVL)。执照申请者须持有驾驶执照至少两年,亦要通过健康和背景检查,然后再通过十小时关于法律条例、服务及安全事宜的课程,方可获得PDVL牌照做Uber司机。 Uber车辆前后挡风玻璃须贴有防伪贴纸,以方便执法人员打击违例载客。美国加州亦作出类似的规管,要求司机必须通过犯罪记录检查、驾驶年龄限制以及司机训练课程。内地亦规定司机要考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背景审查要求与上述例子相若。这种保障司机质素的规管暂时未见过分苛刻,亦能提供消费者乐见的保障。
另一种规管私针对Uber等交通网络公司本身,以美国为例,有不少州份都将司机归类为Uber的员工。员工因此享有其合法劳工权益及福利,例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等。加州亦要求交通网络公司承担载客车辆的年度检查。上文提到新加坡的「私人出租车司机职业执照」亦要求申请者受雇于私人召车服务公司,想必逻辑同出一辙。
还有一种不可取的规管,其目的在于削弱Uber的吸引力。例如伦敦要求Uber在乘客和司机成功配对后先等五分钟方能上车起程。这种无意义、损人不利己的规管要求纯粹希望拖累Uber的表现,对保障乘客或司机毫无作用,更不能提升传统的士的竞争力。
繁繁种种的规管法例,似乎甚少在ridesharing(夹车)本身这种行为着墨。新加坡应该是少数例外。早在2015年2月,新加坡政府就通过了《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法案,除了禁止司机在道路、停车场及公共车站拉客外,还规定对司机顺路才算是夹车,司机每日最多可以取酬载两回顺风车,乘客亦须预先申报目的地。如此无微不至的法例贯彻着新加坡的管治风格,但无可否认的确顾及到ridesharing(夹车)的本义和性质。
为共享经济谱写新规管
香港假若有心规管共享经济的话,其实不必写得如此具针对性。正如笔者上文提到,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大多依赖佣金牟利,难免会有本末倒置之效,变相侵占传统市场的资源和劳动力。如果政府拿捏得当,规管其实有助确保共享经济平台,老老实实地发挥共享经济的效用。如果做得到,香港有望开创妥善规管共享经济的先河。
共享经济的大前题是善用闲置的资产或劳动力,因此应该努力避免和传统市场抢占资源。今时今日的共享经济平台善用科技,能有效掌握用户及服务提供者的各项资讯。有见及此,笔者建议向每月收入不越六千港币的香港经济活动提供规管上的局部豁免。立法程序可以效法新加坡的《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在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例加入豁免条款。以ridesharing(夹车)及carshare(放车出租)为例,假如服务提供者已经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充分的第三者保险,政府可以考虑在《道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加入豁免条文,为业余司机及车主每月赚取的首六千元提供豁免。又以前段提及的私房菜应用程式为例,假若不涉及《食物业规例》(第132X 章)附表2内列举的限制出售食物,可以考虑修订《食物业规例》并厘清相关法律责任【1】,为在家庭主妇在家中烹调,向外销售食物所赚取的每月首六千元提供食物制造厂牌照豁免。同样道理,可套用于AirBnB,对《旅馆业条例》作出相关修订。只要立法会认为可以容纳共享经济的市场,且不会触及紧绌资源分配,均可考虑作出豁免修订。为了确保制度能够有效执行,相关的共享经济应用程式须于政府登记注册,并将用户数据开放给政府以作检查及执法。
共享经济是大势所趋,未来所在。费尽心思为之设限,试图以陈腐且不合时宜的官僚规矩去打击共享经济以保存某些夕阳行业是一种政治和经济的倒退。如果香港政府能够准确掌握共享经济的特质,为其度身订造出合适而且有助避免本末倒置的规管,那么香港就能收割共享经济巨大的潜能和成果,甚至可以为其他地区垂范,裨益匪浅。
【1】:《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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